
目錄
一、 適用范圍
二、 事項審查類型
三、 審批依據
四、 受理機構
五、 決定機構
六、 數量限制
七、 申請條件
八、 禁止性要求
九、 申請材料目錄
十、 備案業務申請接收
十一、備案業務辦理基本流程
十二、辦理方式
十三、辦理時限
十四、收費標準
十五、審批結果
十六、結果通知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十八、咨詢途徑
十九、結果公開查詢
附錄:備案申請流程圖
本審批事項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申請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提供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該事項的審查類型是:前審后批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七條、第八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號),《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信部電[2005]501號)第二章之第五條、第六條。
擬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擬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本審批事項無數量限制。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開展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一)應當保證備案信息內容的真實準確。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變更。
(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通過其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接入服務提供者”)提交相關服務備案信息及真實性核驗材料。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單位,以帶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有效證件原件掃描件或原件拍照件作為其單位資質核驗的第一證件,未更換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的,可使用有效期內(且有效期3個月以上)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原件掃描件或原件拍照件,單位名稱必須與其核驗的有效證件中單位名稱一致。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需核驗身份證件原件掃描件或原件拍照件,所填寫的個人姓名必須與其提交的核驗身份證件中的姓名一致。
(三)涉及前置審批的,應在取得前置審批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后方可提供相關內容信息。
(四)應當自覺接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時,服務名稱中不得含有 “中國”、“中央”、“國家”、“中華”、“人大”、“人民”等具有顯著政治特征的詞匯,不得含有國家職能性質的“反腐”、“紀檢”、“監察”、“信訪”,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維權”、“投訴”等詞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單位時,申請的服務名稱中含有上述詞匯的,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書面批準文件,接入服務提供者對其書面批準文件進行核驗,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核實,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否則不予備案。
(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對其備案域名下所屬各級域名建立的服務承擔管理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辦單位和服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服務基本信息。
(二)真實性核驗材料的電子件,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有效證件電子件、備案主體負責人有效證件電子件、服務負責人有效證件電子件、服務負責人核驗現場拍攝照片電子件、服務備案信息真實性核驗單。
(三)擬從事新聞、出版、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證明。
接入服務提供者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交的備案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若備案信息有誤進行修改,信息無誤后由接入商側系統提交到接入服務提供者住所所在地管局側系統。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交備案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備案信息,按照要求完成備案信息真實性核驗,并對其提交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接入服務提供者核實備案信息
接入服務提供者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交的備案信息材料進行核實。備案信息材料有誤或不齊備的,應當告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認真修改與完善,符合預受理與審查要求的,接入服務提供者通過接入商側系統提交至管局側備案系統。
(三)備案信息的受理審核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對備案信息進行審核,審核不通過,則退回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接入商側系統進行修改;審核通過,管局側系統將生成的審核結果、備案號(以短信形式發往服務主體填報的負責人手機號碼同時郵件發往服務主體填報的負責人郵箱),并將備案信息上傳至部側系統,數據同步到公共查詢,并將結果同步至接入商側系統。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通過其接入商側系統提交至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管理系統”)代履行備案手續;備案管理系統由部側系統、管局側系統和接入商側系統三級組成,采用網上備案方式辦理。
本審批事項的辦理時限應符合《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省級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和備案編號,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發放備案編號。
審批通過后,將受理結果及備案號以短信形式發往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填報的負責人手機號碼同時郵件發往服務主體填報的負責人郵箱。
1.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1)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準予許可的權利。
(2)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決定或其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或者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3)當事人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擬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了解、知情的權利。
(4)當事人對做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當事人對于審批部門和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對于審批部門和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有向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1)當事人有自覺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當事人在提出行政許可等申請時,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對審批部門依法做出的決定,當事人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和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的義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全國備案業務咨詢電話:010-66411166。
2.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備案業務咨詢電話:0731-82260326。
3.部監督郵箱:xgxkjd@mitt.gov.cn。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訪問“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https:// beian.miit.gov.cn)公共查詢的備案信息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查詢備案的相關信息。
圖1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首頁
圖2 備案信息查詢頁面

圖3 備案申請流程圖





